四川省锦工风机有限责任公司由原全民所有制分支机构发展起来、并成功改制的生产型企业,简称【锦工公司】,转制后的锦工公司将会以更加灵活地方式应对市场。目前,【锦工】商标已成为国内风机行业历史悠久的老品牌,为了加大对【锦工】商标保护范围的力度,早在1997年就正式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了7类商标的注册保护,但仍然不断地被模仿,对此,我公司将坚持运用法律来维护权益。另外,我公司于1989年便开始推广罗茨风机成套设备供销的策略(密集型的雏形);并通过多年的努力,在1999年成功完成了三叶罗茨鼓风机的研制,其零部件不仅完全可以与两叶罗茨鼓风机通用、还真正实现了噪音比两叶罗茨风机的低;新研制生产的大流量高压GR罗茨鼓风机、CV罗茨真空泵、SL双级罗茨鼓风机的升压能够达到200KPa,单级高压罗茨鼓风机的升压已经能达到147KPa,并且当升压在98KPa以内使用时,亦可以无需水冷却;罗茨压缩机的升压可达0.2MPa;C系列低噪声多级离心鼓风机的压力高达248KPa,最大流量800m3/min;D系列多级离心鼓风机升压可达337KPa,最大流量1800m3/min;还有压力高流量大的EI系列离心压缩机升压高达2.2MPa,最大流量1700m3/min;同时,还生产单级高压离心鼓风机、隧道风机、煤气加压风机,G型锅炉鼓风机、煤气增压风机、Y型锅炉引风机、SJ烧结风机、射流风机、矿用风机、斜流风机、混流风机、电站锅炉风机、轴流风机、对旋式隧道射流风机、高温风机、防腐防爆风机、玻璃钢风机、不锈钢风机等20多个系列300多种规格齐全的风机产品以及更为专业的消声器、列管冷却器、金属减震垫等配套产品,伴随着改革的春风销往全国各地区,并成功打进国际市场。
原四川锦工罗茨鼓风机有限公司更名为四川成鼓罗茨鼓风机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主要面象全国市场,客户群为冶金、电力、化工、矿山、轻工纺织、建材、食品、造纸、煤气、水产养殖、污水处理、气力输送煤粉等等。****50人,公司经营模式为生产加工,不断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使企业在发展中树立起良好的社会形象。主营范围:,凭借专业的水平和成熟的技术,****达到2000万元。公司将始终坚持“质量第一,信誉第一”的宗旨,以科学的管理手段,雄厚的技术力量,将不断深化改革,创新机制,适应市场,全面发展,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四 川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川民终字第4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罗茨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联合小区5号。
法定代表人蔡承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自英,四川天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锦工罗茨鼓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二环路北二段8号。
法定代表人李月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甘恬,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薇,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罗茨风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锦工罗茨鼓风机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成民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四川罗茨风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红梅,被上诉人四川锦工罗茨鼓风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甘恬到庭参加本案诉讼。庭审后,上诉人四川罗茨风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变更为王自英。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四川罗茨风机有限公司于1995年9月17日登记注册成立,主要经营范围是生产、批发零售风机及配件通用机械;1999年2月14日,四川罗茨风机有限公司注册了“锦工”文字加菱形图文组合商标,注册号为第号,核定使用商品是第7类鼓风机,注册有效期自1999年2月14日至2009年2月13日止,后经核准,有效期续展至2021年2月13日。四川锦工罗茨鼓风机有限公司于2005年2月4日注册成立,企业名称为四川锦工罗茨鼓风机有限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是销售罗茨鼓风机、通用风机、环保设备。四川锦工罗茨鼓风机有限公司在其商品上使用的是“蜀风”图文商标,其并未生产、销售过锦工牌鼓风机。
另查明,经四川罗茨风机有限公司申请,四川省成都市公证处于2006年3月作出(2006)成证内民字第2025号《公证书》、2006年8月作出(2006)成证内民字第7523号《公证书》、2006年12月作出(2006)成证内经字第55285号《公证书》;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于2008年9月作出(2008)成证内民字第9440号《公证书》、2008年12月作出(2008)成证内民字第12271号《公证书》、2009年3月作出(2009)成证内民字第4865号《公证书》。上述公证书记载四川罗茨风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证处操作电脑,进人互联网,分别在“百度”、“Google”、“雅虎”的搜索栏中输入“风机厂”、“罗茨鼓风机”、“罗茨风机”、“锦工风机”、“锦工罗茨鼓风机”、“三叶罗茨风机”、“三叶罗茨鼓风机”、“锦工风机厂”、“四川罗茨鼓风机”、“四川罗茨风机”等字样,所出现的搜索结果。搜索结果中均出现了四川罗茨风机有限公司、四川锦工罗茨鼓风机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二者排名先后不等。其中2006年8月作出的(2006)成证内民字第7523号《公证书》附件4-2系四川锦工罗茨鼓风机有限公司网站的网页打印件,该页面载明:“郑重声明:最近互联网上宣传锦工牌风机彻底不属于我四川锦工罗茨鼓风机有限公司生产、制造,敬请顾客留意。我四川锦工罗茨鼓风机有限公司只有一个牌子‘锦工’牌,是一个有三十八年历史的名牌,远销东南亚三十多个国家,而且我四川锦工罗茨鼓风机有限公司是经国家工商局正式批准的营业执照”。该网页左边显著位置标注有四川锦工罗茨鼓风机有限公司的“蜀风”图文商标。
四川罗茨风机有限公司为此次诉讼,支付复印费100元、律师费6万。
四川罗茨风机有限公司以四川锦工罗茨鼓风机有限公司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川锦工罗茨鼓风机有限公司:1.停止对四川罗茨风机有限公司号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注销其企业字号,并消除不良影响;2.赔偿四川罗茨风机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3.赔偿四川罗茨风机有限公司合理费用63 200元;4.承担全部诉讼费。
原审法院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专用权均是经法定程序确认的权利,分别受商标法律、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规的保护。其中,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而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其中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本案中,四川罗茨风机有限公司经登记注册,取得了“锦工”二字和一菱形图形相结合而成的图文组合商标的专用权,该商标被核定使用在第7类商品鼓风机上。四川锦工罗茨鼓风机有限公司经工商登记注册成立后,即对其企业名称中使用的“锦工”二字享有了字号权。
四川罗茨风机有限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中的“锦工”二字与四川锦工罗茨鼓风机有限公司企业字号中的“锦工”二字相同,且两个公司的经营范围相同。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
国产老品牌:〖锦工〗?所有者 四川省锦工风机有限责任公司 网址: 高压风机升压高达2.3MPa(2300KPa)
电话(Tel):86-0838- / 传真(Fax):86-0838- 备案号:蜀ICP备号
邮箱(Email): 地址(Add):四川省广汉市沱水路18号 邮码(Zip): 技术支持:锦工公司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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